7.3建筑措施
7.3.1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
7. 3.2当建筑物设置沉降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1) 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
2) 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
3) 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
4) 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
5) 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
6) 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2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沉降缝宽度可按表7.3.2选用。
表7.3.2 房屋沉降缝的宽度
| 房屋层数 | 沉降缝宽度(mm) |
|
二~三 四~五 五层以上 |
50 〜80 80〜120 不小于120 |
7.3.3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3.3选用。 7.3.4相邻高耸结构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外墙间隔距离,应根据倾斜允许值计算确定.
7.3.5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髙提高。
2建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