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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 检验规则

作者:河北航信仪器时间:2024-03-24 09:30:02 次浏览

信息摘要:

7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7.2.1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检验合格报告。7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检验合格报告。
7.2.2 出厂检验分为全部检验和抽样检验,检险项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  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执行条款
全部
检验
抽样
检验
保温管 保温
管件
保温
接头
技术要求
工作钢管 材质、尺寸公差及性能 5.1.1
公称直径、外径及壁厚 5.1.2
外观 5.1.3
钢质管件 材料 材质、尺寸公差及性能 5.2.1.1
公称直径与壁厚 5.2.1.2
外观 5.2.1.3
弯头与
弯管
弯曲部分外观 5.2.2.1
弯曲部分*小壁厚 5.2.2.2
弯曲部分椭圆度 5.2.2.3
弯头的弯曲半径 5.2.2.4
直管段长度 5.2.2.5
弯曲角度偏差 5.2.2.6
三通支管与
主管角度偏差
5.2.3.3
焊缝质量 5.2.6.4
密封性 5.2.6.5
外 护


密度 5.3.1.1
碳黑弥散度 5.3.1.2
碳黑含量 5.3.1.3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 5.3.1.5
热稳定性 5.3.1. 6
长期机械性能 5.3.1.7

护 管 
管 材
外观 5. 3. 2.1
密度 5.3. 2.2
拉伸屈服强度与断裂伸长率 5.3. 2. 3
纵向回缩率 5.3.2.4
耐环境应力开裂 5. 3. 2.5
长期机械性能 5. 3.2.6
外径和壁厚 5. 3. 2. 7
保 温 层 泡孔尺寸 5.4.2
空洞、气泡 5. 4.3
密度 5.4.4
压缩强度 5. 4.5
吸水率 5.4.6
闭孔率 5.4.7
导热系数 5. 4.8
保温层厚度 5.4.9
保 温 管 管端垂直度 5. 5.1
挤压变形及划痕 5.5.2
管端焊接预留段长度 5.5.3
外护管外径増大率 5.5.4
轴线偏心距 5.5.5
預期寿命与长期耐温性 老化前剪切强度 5. 5.6. 2
老化后剪切强度 5. 5.6.2
抗冲击性 5.5.7
蠕变性能 5.5.8
报警线 5.5.9
保温管件 管端垂直度 5.6.1
挤压变形及划痕 5.6.2
管端焊接预留段长度 5.6.3
外护管外径増大率 5.6.4
钢制管件与外护管角度偏差 5.6.5
轴线偏心距 5.6.6
*小保温层厚度 5.6.7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偏差 5.6.1 5.6.8.1
焊缝*小弯曲角度 5.6.1 5.6.8.6
焊接外护管的密封性 5.6.8.7
保温固定节 外观 5.6.9.3
热缩带剥离强度 5.6.9.4
报警线 5.6.10
主要尺寸允许偏差 5.6.11
保温接头 保温层材料和性能 5.7.1.1
外护层材料和性能 5.7.1.2
耐土壤应力性能 5.7.1.5
热缩带剥离强度 5.7.1.6
拉剪强度 5.7.1.7
密封性 5.7.1.8
注:“√”为检测项目;“—”为非检测项目。
   
7.2.3全部检验
要求全部检验的项目应对所有产品逐件进行检验.
7.2.4抽样检验
7.2.4.1保温管抽样检验应按每台发泡设备生产的保温管每季度抽检1次,每次抽检1根.每季度累计生产量达到60 km时,应増加1次检验.检验应均布于全年的生产过程中,抽检項目应按表11的规定执行.
7.2. 4.2保温管件抽样检会应符合下列規定:
a) 每台发泡设备生产的保温管件应每季度抽检1次,每次抽检1件,每季度累计生产量达到2 000件时,应増加1次检验.抽检项目应按表11的规定执行。
b)管件钢焊缝无损检测抽检比例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管件钢焊缝无损检测抽检比例
公称外径 射线探伤比例 超声波探伤比例
DN<300 5% 20%
300≤DN<600 15% 50%
DN≥600 100%
  7.2.4.3 保温接头抽样检验应按每500个接头抽检1次,每次抽检1个,抽检项目应按表11的规定执行。
7.2.4.4 保温接头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出现不合格样本时,应加抽1件,仍不合格,则视为该批次不合格。复验结果作为*终判定依据;
b)不合格批次未经剔除不合格品时,不应再次提交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或不到两年,但当保温管累计产量达到600km、保温管件累计产量达到1500件时;
c)正式生产后,如主要生产设备、工艺及材料的牌号及配方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7.3.3 型式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7.3.1中规定的a)、b)、c)、d)四种情况的型式检验取样范围仅代表a)、b))、c)、d)四种状况下所生产的规格,每一选定规格仅代表向下0.5倍直径,向上2倍直径的范围;
b) 对于7.3.1中规定的e)、f)两种状况的型式检验取样范围应代表生产厂区的所有规格,每一选定规格仅代表向下0.5倍直径,向上2倍直径的范围;
c)每种选定的规格抽取1 件,
7.3.4 型式检验任何1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其不合格项目,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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