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 土岩组合地基
6.2.1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土岩组合地基:
1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2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3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6.2.2当地基中下卧基岩面为单向倾斜、岩面坡度大于10%、基底下的土层厚度大于1.5m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当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符合表6.2.2-1的要求时,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
表6. 2.2-1 下卧基岩表面允许坡度值
| 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fak(kPa) |
四层及四层以下的砌体 承重结构,三层及三层 以下的框架结构 |
具有150kN和150kN以下吊车的一般单层排架结构 | |
| 带墙的边柱和山墙 | 无墙的中柱 | ||
| ≥150 | ≤15% | ≤15% | ≤30% |
| ≥200 | ≤25% | ≤30% | ≤50% |
| ≥300 | ≤40% | ≤50% | ≤70% |
2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考虑刚性下卧层的影响,按下式 计算地基的变形:
Sgz=βgzsz (6.2.2)
式中:Sgz——具刚性下卧层时,地基土的变形计算值(mm);
βgz——刚性下卧层对上覆土层的变形增大系数,按表6.2.2-2 采用;
sz——变形计算深度相当于实际土层厚度按本规范第5.3.5条计算确定的地基*终变形计算值(mm)。 表6. 2. 2-2 具有刚性下卧层时地基变形增大系数βgz
| h/b | 0.5 | 1.0 | 1.5 | 2.0 | 2.5 |
| βgz | 1.26 | 1.17 | 1.12 | 1.09 | 1.00 |
3在岩土界面上存在软弱层(如泥化带)时,应验算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4当土岩组合地基位于山间坡地、山麓洼地或冲沟地带,存在局部软弱土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强度及不均匀变形。
6.2.3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岀露的地基,当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黏土时,对于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150kN和 150kN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0kPa,可不作地基处理。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
6.2.4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岀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6.2.6条、第 6.2.7条的规定综合处理。
6.2.5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mm〜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 夯填度可按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中砂、粗砂 0.87±0.05:
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 0.70±0.05o
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6.2.6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本规范第6.2.3条、第6.2.4条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调整建筑平面位置,或釆用桩基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 6.2.7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宽度宜取30mm〜50mm,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加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