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检验与监测
10.1 一般规定
10.1.1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应在设计前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基桩静载试验、基桩抗拔试验及锚杆的抗拔试验等应加载到极限或破坏,必要时,应对基底反力、桩身内力和桩端阻力等进行测试。
10.1. 2验收检验静载荷试验*大加载量不应小于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10.1.3抗拔桩的验收检验应采取工程桩裂缝宽度控制的措施。
10.2检 验
10.2.1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 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0. 2. 2地基处理的效果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处理后载荷试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单体工程载荷试验点数不宜少于3处;对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应增加试验点数。
2处理地基的均匀性检验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处理深度。
3对回填风化岩、山坯土、建筑垃圾等特殊土,应采用波速、超重型动力触探、深层载荷试验等多种方法综合评价。
4对遇水软化、崩解的风化岩、膨胀性土等特殊土层,除根据试验数据评价承载力外,尚应评价由于试验条件与实际条件的差异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5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6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宽度宜按基础宽度确定。
10. 2.3在压实填土的施工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检验点数量,对大基坑每50m2~100m2面积内不应少于一个检验点;对基槽每10m〜20m不应少于一个检验点; 每个独立柱基不应少于一个检验点。釆用贯入仪或动力触探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分层检验点的间距应小于4m。根据检验结果求得的压实系数,不得低于本规范表6.3.7的规定。
10.2.4压实系数可釆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检验。
10. 2.5预压处理的软弱地基,在预压前后应分别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预压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
10. 2. 6强夯地基的处理效果应采用载荷试验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检验。强夯置换的地基承载力检验除应釆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方法查明施工后土层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强夯地基或强夯置换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应按处理深度 确定。
10.2.7砂石桩、振冲碎石桩的处理效果应釆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方法检验。大型工程及重要建筑应采用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方法检验,桩间土应在处理后采用动力触探、标准贯入、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方法检验。砂石桩、振冲碎石桩的桩体密实度可采用动力触探方法检验。
10.2. 8水泥搅拌桩成桩后可进行轻便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结合钻取芯样、分段取芯样作抗压强度试验评价桩身质量。
10.2.9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应进行单桩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2.10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10. 2.11对打入式桩、静力压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10. 2.12对混凝土灌注桩,应提供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包括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10. 2.13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 2.14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10. 2.15桩身完整性检验宜釆用两种或多种合适的检验方法进行。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 根,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应少于1根。直径不大于800mm的桩以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桩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当地经验釆用钻孔抽芯法、声波透射法或动测法进行检测。检测的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根。
10.2.16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10. 2.17水平受荷桩和抗拔桩承载力的检验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S单桩水平载荷试验和附录T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规定进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10. 2.18地下连续墙应提交经确认的有关成墙记录和施工报吿。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质量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非承重地下连续墙检验槽段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10%;对承重地下连续墙检验槽段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
10. 2. 19岩石锚杆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M进行抗拔承载力检 验,检验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10. 2.20当检验发现地基处理的效果、桩身或地下连续墙质量、桩或岩石锚杆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工程场地地质和施工情况综合分析,必要时应扩大检验数量,提出处理意见。
10.3监 测
10.3.1大面积填方、填海等地基处理工程,应对地面沉降进行长期监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准;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土体位移、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10.3.2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測,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10. 3.3施工过程中降低地下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时,应对地下水位变化、周边建筑物的沉降和位移、土体变形、地下管线变形等进行监测。
10.3.4预应力锚杆施工完成后应对锁定的预应力进行监测,监测锚杆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10.3.5基坑开挖监測包括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地下水位变 化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沉降和位移等监测内容可按表10.3.5选择。
表10. 3.5基坑监测项目选择表
| 地基基 础设计 等级 | 支护结 构水平 位移 | 邻近建 (构)筑 物沉降与地下管线 变形 | 地下水位 | 锚杆拉力 | 支撑 轴力 或变 形 | 立柱变形 | 桩墙内力 | 地面沉降 | 基坑底隆起 | 土侧向变形 | 孔隙水压力 | 土压力 |
| 甲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丙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对深度超过15m的基坑宜设坑底土回弹监测点;
3基坑周边环境进行保护要求严格时,地下水位监测应包括对基坑内、外地下水位进行监测。
10.3.6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记录气象条件、挖方、填方、堆载等情况。尚应对边坡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进行监测,直到变形稳定为止,且不得少于二年。爆破施工时,应监控爆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0.3.7对挤土桩布桩较密或周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时,应对打桩过程中造成的土体隆起和位移、邻桩桩顶标高及桩位、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10.3.8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加层、扩建建筑物;
5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10. 3. 9需要积累建筑物沉降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应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和基础反力监测。沉降观测宜同时设分层沉 降监测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