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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指路标志的一般规定

作者:河北航信仪器时间:2024-03-25 09:30:02 次浏览

信息摘要:

7指路标志7. 1 一般规定7. 1. 1指路标志表示道路信息的指引,为驾驶者提供去往目的地所经过的道路、沿途相关城镇、重要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地点、距离和行

7指路标志 7. 1 一般规定
7. 1. 1指路标志表示道路信息的指引,为驾驶者提供去往目的地所经过的道路、沿途相关城镇、重要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地点、距离和行车方向等信息。
7. 1.2指路标志的颜色,除特别说明外,一般道路指路标志为蓝底、白图形、白边框、蓝色衬边;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为绿底、白图形、白边框、绿色衬边。
7. 1.3指路标志的形状,除个别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7. 1. 4指路标志的尺寸见3.8.4,3.8.5规定。
7. 1.5指路标志信息依据重要程度、道路等级、服务功能等因素分层:
a) A层信息:指高速公路、国道、城市快速路,住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等控制性城市,及其他本区域内相对重要的信息;
b) B层信息:指省道、城市主干道路,县及县级市,及其他本区域内相对较重要的信息;
c) C层信息:指县道、乡道、城市次干道路、支路,乡、镇、村,及其他本区域内的一般信息;
d) 根据地区特点,可继续下分。
7. 1.6指路标志信息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关联、有序;
b) 便于不熟悉路网的道路使用者顺利到达目的地;
c) 信息量适中:一块指路标志版面中,各方向指示的目的地信息数量之和不宜超过六个;一般道路交叉路口预告标志和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版面中,同一方向指示的目的地信息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同一方向需选取两个信息时,应在一行或两行内按照信息由近到远的顺序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见图183示例。  
7.17图形选取原则
指路标志的图形选取应简洁、清晰、明了。
 7. 1.8信息含义
不同类型指路标志中信息的含义应遵循以下原则:
a)如图184所示类型的指路标志,其中信息的含义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标识在箭头中的信息为交叉口交叉道路的编号或名称; 2)标识在箭头外,箭头所指向的信息为交叉口各交叉道路所能通达的地点,公路或道路的编号或名称。
b)如图185所示类型的指路标志,版面中的箭头表示路径方向。     
c)箭头的使用
指路标志中的箭头包括6种方向指示,如图186。其中a表示向右方向;b表示右侧出口方向或斜向右方向;c表示前进方向;d表示左侧出口方向或斜向左方向;e表示向左方向;f指示当前车道并仅应用于门架或悬臂标志中,此时箭头朝下对准指示车道的中心。    
7. 1.9指路标志上距离的数值确定
7. 1. 9. 1计算基准点选取
a)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1)指示信息为一般道路时,若所指示道路与当前道路直接相交,则以平面交叉口作为计算基准点;若通过其他道路相连,则以连接道路与所指示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作为计算基准点;
2) 指示信息为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时,以一般道路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连接线平面交叉口或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作为计算基准点;
3) 指示信息为地区信息时,若为有环线的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以中心环线的入口作为计算基准点;若为无环线的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小城市(区、县),或乡村,以中心区(老城区)或政府所在地作为计算基准点;
4) 指示信息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等较大型重要地物时,以距其建筑物本身或外围大门*近的平面交叉口作为计算基准点。
b)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
1) 入口预告标志及入口标志中指示的距离,以被交道路与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连接线平面交叉口或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作为计算基准点;
2) 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中指示的距离,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的减速车道渐変 段起点作为计算基准点,见图187。
3) 指示服务区、停乍区、停车场等沿线设施信息时,均以通往相关信息出口的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作为计算基准点,见图187;    
 
7. 1.9.2数值的确定
距离的数值为标志设置点与相关信息的计算基准点的间距。标志设置点与计算基准点间存在多条路径时,以习惯路径计算距离,所选取的习惯路径应统一。
距离的数值一般以公里为单位,并四舍五入取整,距离不足1km的以1 km计。城市道路可以百米为单位计,但整个城市的表示方法宜统一。

道路交通标志—指路标志的一般规定(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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