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0 步行标志(图147)
表示该段道路只供步行,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在步行街的两端。有时间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6. 11鸣喇叭标志(图148)
表示机动车行至该标志处应鸣喇叭,以提醒对向车辆驾驶人注意并减速慢行。以下路段应结合事故情况考虑是否在对向上设置此标志,可以和相关的警告标志并设。
a) 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表11规定及停车视距小于表11规定的曲线路段;如果设置了凸面反光镜,可不设此标志;
b) 坡度大于表13的上陡坡且视距低于表11规定的路段;
c) 二级及以下公路隧道入口前视距不良的路段。
6. 12*低限速标志(图149)
表示机动车驶入前方道路的*低时速限制。设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点及各立交入 口后的适当位置。
本标志应与*高限速标志配合设光在同一标志支撑上,不单独使用。路侧安装时,*高限速标志居上,*低限速标志居下;门架式或悬臂式安装时,*高限速标志居左,*低限速标志居右。
6. 13 路口优先通行标志(图150)
表示交叉口主要道路上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利。设在交叉口主要道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交叉口次要道路路口设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的,可在主要道路路口设路口优先通行标志;如果主要道路上设了路口优先通行标志。则次要道路上应设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的标志,见图151。 主要道路上的路口设置了路口优先通行标志(示17)时,则不应设交叉路口标志(警1)。
图151 示例
6. 14会车先行标志(图152)
表示车辆在会车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利,与禁3会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设在有会车让行标志路段的另一端。标志颜色为蓝底,对向来车为红色箭头,优先行进方向为白色箭头。
设置了会车先行标志的道路另一端应设置“会车让行”标志;设置了“会车让行”标志的道路另一端 不一定应设置“会车先行”标志;设有“会车让行”标志的一端的车辆驾驶人应减速,避让对向来车。
6. 15人行横道标志(图153)
表示该处为人行横道。标志颜色为:蓝底、白三角形、黒图形。设在人行横道两端适当位置,并面向 来车方向。该标志应与人行横道线同时使用。
设置了信号灯的路段或路口,可以不设此标志。根据需要可以提前设置“注意行人”的警告标志。
6. 16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图154〜图161)
表示车道的行驶方向。设在导向车道以前适当位置。
示20〜示26宜设在所指示的车道上方,无法正对车道时宜以示27表示,同时,车道路面需施划盲行、转弯、掉头等导向箭头,地面导向箭头应与标志上的指不一致。图162所示为前置的掉头专用车道和其他车道的行驶方向合并设置在一块标志上的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