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F (规范性附录) 耐热性试验方法 F.1试验仪器 试验仪器及要求如下: a) 烘箱:可恒温105℃±5℃、210℃ ±5℃;在预热状态下,开门将纤维放入后,烘箱能够在4min 内恢复到设定温度; b) 电子天平:精度0.001g; c) 地埸:碗型陶瓷坩埚,上部内径约15.5mm,高度约5.5mm,容积为625mL ±75mL; d) 干燥器:干燥剂为硫酸钙。 F.2试验步骤 试验步骤如下: a) 在5个以上不同位置取大致等量样品组成1份10g±0.10g纤维试样,共取2份;对于粒状木质纤维,按四分法取2份10g±0.10g纤维试样。将纤维试样移入坩埚中,置于已预热至105℃±5℃的烘箱中烘干2h,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少30min); b) 将烘箱预热至210℃ ±5℃; c) 将干燥坩埚在天平上称量,准确至0.001g,记为m2; d) 将坩埚放在天平上清零,将试样放入坩埚后称取质量m0,准确至0.001g; e) 将坩埚(含纤维)置于烘箱中,210℃ ±5℃加热1h±1min。加热完成后观察纤维是否有燃烧现象; f) 取出坩埚(含干燥纤维),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将坩埚(含纤维)放到天平上称取质量m1,准确至0.001g。 F.3.1质量损失按式(F. 1)计算,准确至0.1. (F. 1) 式中:AC——质量损失(%); m0——纤维试样质量(g); m1——坩埚(含干燥纤维)质量(g); m2——坩埚质量(g)。 F.3.2同一样品测定两次,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质量损失试验结果,准确至0.1%。当两次测定值的差值大于0.5%时,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F.3.3记录试验过程中纤维是否有燃烧现象。如果有燃烧情况,则该纤维耐热性评定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