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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编织袋的检验规则、包装及贮运

作者:河北航信仪器时间:2024-03-28 09:30:02 次浏览

信息摘要:

8检验规则8.1组批同一型号、规格、配方的产品为一批,毎批不超过15万条。8.2抽样8.2.1袋的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每批随机抽样30条。8.2.2 物理性能每

塑料编织袋的检验规则、包装及贮运(图1)

8检验规则 8.1组批
同一型号、规格、配方的产品为一批,毎批不超过15万条。
8.2抽样
8.2.1袋的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每批随机抽样30条。
8.2.2 物理性能每批随机抽样3条。
8.2.3耐热性能每批随机抽样2条。
8.2.4跌落性能每批随机抽样6条。
8.2.5抗紫外线性能每批随机抽样数量按GB/T 16422.1规定。
8.2. 6卫生性能每批随机抽样数量按GB/T 5009. 60或GB 13113规定。
8.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6.1、6.2及6.3。
8.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5 判定规则
8.5.1袋的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每批随机抽取30条样袋中有26条及其以上符合6. 1和6. 2要求,即判定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5.2物理性能试验有不合格项目,应重新在原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8.5.3耐热性能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8.5.4跌落性能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8.5.5抗紫外线性能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8.5.6卫生性能试验不合格,则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标志
每件产品包装上应有按4. 4规定的命名、按4.5规定的标识、制造厂名、厂址、电话、数量、批号、本
标准号、商标、出厂日期以及防晒、防热标志等内容。
9.2 包装
9.2.1袋包装应牢固,适应于运输。
9.2.2每件中包装条数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9.2.3每件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9.3运输
袋在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避免日晒雨淋,保持包装完整。
9.4 贮存
袋应置于阴凉、洁净、无阳光直接照射的室内贮存,远离火源、热源。从出厂日期起,聚丙烯袋贮存
期限不宜超过12个月,聚乙烯袋贮存期限不宜超过18个月,聚酯袋贮存期限不宜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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