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11逆反射材料及照明
3. 11. 1 一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标志面或安装照明设施,也可以根据地形、日照情况采用发光式。标志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GB 5768.1的规定。
3.11.2逆反射材料
3. 11.2. 1用于标志面的逆反射材料主要为反光膜。反光膜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GB/T 18833的规定。
3. 11.2.2选择逆反射材料应综合考虑以下原则或因素:
a) 标志背景环境影响大、行驶速度快、交通量大的道路宜选用逆反射性能好的材料;
b) 门架式标志、悬臂式标志和车行道上方附着式标志宜选用比路侧柱式标志和路侧附着式标志逆反射性能好的材料;
c) 四级及以下公路、交通量很小的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较其他道路逆反射性能低的材料。
3. 11.3照明
3. 11.3. 1交通标志的照明应采用白色光源.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或上方或其他适当位置。
3. 11.3.2内部照明为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结构内部的照明方式,分单面显示和两面显示两种,要求如下:
a) 内部照明标志应根据板面大小、所受风力等进行结构设计;
b) 确保标志面照度均匀,在夜间具有150 m以上的视认距离;
c) 金属构件应经防腐处理合格,防雨防尘,电器元件耐久可靠,检修方便。
3. 11.3.3外部照明为将光源安装于标志板上部,照亮标志面的照明方式,要求如下:
a) 所选用的外部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一般不应低于80,光源应进行专门设计,照明灯具及其阴影不能影响标志认读;
b) 光源在标志面上的照度应均匀.*大照度与*小照度之比应小于4,在夜间具有150 m以上的视认距离;
c)外部照明光源不应造成眩目;
d)支撑灯具的构件应防锈处理合格,照明器件耐久可靠,性能优良,检修方便。
3. 11. 4 主动发光
3.11.4. 1主动发光标志的上动发光部分可采用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等器件或材料。主动发光标志的非主动发光的标志面部分宜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要求同3.11.2。
3.11.4.2主动发光标志应确保在夜间具有150 m以上的视认距离。
3.11.4.3主动发光标志的频闪应同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