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基本规定
3. 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按照地基基础设计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确定的,划分时考虑了建筑物的性质、规模、高度和体型;对地基变形的要求;场地和地基条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采用三级划分,见表3.0.1现对该表作如下重点说明:
表3.0.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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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等级 |
建筑和地基类型 |
| 甲级 |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 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 |
| 乙级 |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基坑工程 |
| 丙级 |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非软土地区且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基坑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环境保护要求不高且开挖深度小于5. 0m的基坑工程 |
表3.0.1所列的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是指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土均匀良好、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物以及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由于情况复杂,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和地基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说明确定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3.0.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地基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地基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地基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地基设计的原则如下:
1各类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要求。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这是由于因地基变形造成上部结构的破坏和裂缝的事例很多,因此控制地基变形成为地基基础设计的主要原则,在满足承载力计算的前提下,应按控制地基变形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建造在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本规范2002版增加了对地下水埋藏较浅,而地下室或地下建筑存在上浮问题时,应进行抗浮验算的规定。
3.0.4 本条规定了对地基勘察的要求:
1在地基基础设计前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3对不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物的地基勘察方法,测试内容提出了不同要求。
4强调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发现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以保证工程质量。
抗浮设防水位是很重要的设计参数,影响因素众多,不仅与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有关,有时还涉及地下水开釆、上下游水量调配、跨流域调水和大量地下工程建设等复杂因素。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要在勘察期间预测建筑物使用期间水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高水位有时相当困难。故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规定,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3.0.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的*不利组合和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按地基承载力计算和地基变形计算以确定基础底面积和埋深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应的作用效应为标准组合和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在计算挡土墙、地基、斜坡的稳定和基础抗浮稳定时,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的基本组合,但规定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中作用的分项系数均为1.0。
在根据材料性质确定基础或桩台的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釆用作用的基本组合。此时,S中包含相应作用的分项系数。
3. 0.6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规范编制组对基础构件设计的分项系数进行了大量试算工作,对高层建筑筏板基础5人次8项 工程、高耸构筑物1人次2项工程、烟囱2人次8项工程、支挡结构5人次%项工程的试算结果统计,对由*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采用简化算法确定设计值时,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可取 1.35。
3.0.7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规定,工程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满足上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