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程控制测量
4. 1 一般规定
4- 1. 1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为二、三、四、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以下等级可釆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釆用GPS拟合高程测量。
4. 1. 2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选择。
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4. 1. 3测区的高程系统,宜釆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已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测量时,
可沿用原有的高程系统;当小测区联测有困难时,也可釆用假定高程系统。
4. 1. 4高程控制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1〜3km, 工业厂区、城镇建筑区宜小于1km。但一个测区及周围至少应有3个高程控制点。
4. 2水准测量
4. 2. 1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 2. 1的规定。
表4.2.1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 等级 | 每千米 高差全 中误差 (mm) |
路线 长度 (km) |
水准仪 型号 | 水准 尺 | 观测次数 |
往返较差、附合或 环线闭合差 |
||
| 与已知点联测 | 附合或环线 | 平地(mm) | 山地(mm) | |||||
| 二等 | 2 | — | DS1 | 因瓦 | 往返各一次 | 往返各一次 | 4 | |
| 三等 | 6 | ≤50 | DS1 | 因瓦 | 往返各一次 | 往一次 | 12 | 4 |
| DS3 | 双面 | 往返各一次 | ||||||
| 四等 | 10 | ≤16 | DS3 | 双面 | 往返各一次 | 往一次 | 20 | 6 |
| 五等 | 15 | — | DS3 | 单面 | 往返各一次 | 往一次 | 30 | — |
2. 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n为测站数。
3.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和同等级的光学水准仪相同。
4. 2. 2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i, DS1型不应超过15〞 ; DS3型不应超过20〞。
2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a对于二等水准不应超过0. 2",三等不应超过0. 5〞。
3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因瓦水准尺,不应超过0. 15mm;对于条形码尺,不应超过0.10mm;对于木质双面水准尺,不应0.5mm。
4. 2. 3水准点的布设与埋石,除满足4. 1. 4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推路线还应避开电豪场的干扰・
2宜釆用水准标石,也可釆用堵水准点。标志及标石的埋设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3埋设完成后,二、三等点应绘制点之记,其他控制点可视需要而定,必要时还应设置指示桩.
4. 2. 4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稳定后进行。各等级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 2. 4的规定。 表4. 2. 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 等级 | 水准仪 型号 |
视线 长度 (m) |
前后视的 距离较差 (m) |
前后视的 距离较差 累积(m) |
视线离地面 *低高度 (m) |
基、辅分划或 黑、红面读数较差(mm) |
基、辅分划或 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mm) |
| 二等 | DS1 | 50 | 1 | 3 | 0.5 | 0.5 | 0.7 |
| 三等 | DS1 | 100 | 3 | 6 | 0.3 | 1.0 | 1.5 |
| DS3 | 75 | 2.0 | 3.0 | ||||
| 四等 | DS3 | 100 | 5 | 10 | 0.2 | 3.0 | 5.0 |
| 五等 | DS3 | 100 | 近似相等 | — | — | — | — |
注:1.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度不应低于0.3m。
2.三、四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3.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或红、黑面读数较差指示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满足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或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
4.2.5 两次观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重测。重测后,对于二等水准应选取两次异向观测的合格结果,其他等级则应将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分别比较,较差均不超过限值时,取三次结果的平均数。
4.2.6 当水准路线需要跨越江河(湖塘、宽沟、洼地、山谷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作业场地应选在跨越距离较短、土质坚硬、密实便于观测的地方;标尺点须设立木桩。
2 两岸测站和立尺点应对称布设。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 时,可采用单线过河;大于200m 时,应采用双线过河并组成四边形闭合环。往返较差、环线闭合差应符合表 4.2.1的规定。
3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跨河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 跨越距离(m) | 观测次数 | 单程测回数 |
半测回远尺 读数次数 |
测回差(mm) | ||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
| <200 | 往返各一次 | 1 | 2 | — | — | — |
| 200~400 | 往返各一次 | 2 | 3 | 8 | 12 | 25 |
2.当采用双向观测时,两条跨河视线长度宜相等,两岸岸上长度宜相等,并大于10m;当采用单向观测时,可分别在上午、下午各完成半数工作量。
4.当跨越距离小于200m时,也可采用在测站上变换仪器高度的方法进行,两次观测高差较差不应超过7mm,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高差。
4.2.7 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按(4.2.7-1)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然中误差,其*值不应超过本章表4.2.1中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4.2.7-1)
式中 MΔ——高趋偶然中误差(mm);
△——测段往返高差不符值(mm);
L——测段长度(km);
n——测段数.
2水准测量结束后,应按(4.2.7-2)式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其*值不应超过本章表4. 2. 1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4.2.7-2)
式中 Mw——高差全中误差(mm);
W——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L——计算各W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
N——附合路线和闭合环的总个数.
3当二、三等水准测量与国家水准点附合时,高山地区除应进行正常水准面不平行修正外,还应进行其重力异常的归算修正.
4各等级水准网,应按*小二乗法进行平差并计算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5高程成果的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