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9.1 一般规定
9.1.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应根据工程需要编绘或实测竣工总图。竣工总图,宜釆用数字竣工图。
9. 1. 2竣工总图的比例尺,宜选用1:500;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图幅大小、图上注记、线条规格,应与原设计图一致;图例符号,应釆用现行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GB / T 50103.
9. 1. 3竣工总图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资料进行编绘。当资料不全无法编绘时,应进行实测。
9. 1. 4竣工总图编绘完成后,应经原设计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会签。
9.2竣工总图的编绘
9. 2. 1竣工总图的编绘,应收集下列资料:
1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设计图。
3设计变更文件。
4施工检测记录。
5竣工测量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9. 2. 2编绘前,应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检核。不符之处,应实测其位置、高程及尺寸。
9. 2. 3竣工总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建(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地下管道及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施工中,应根据施了情况和设计变更文件及时编制。
4对实测的变更部分,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5当平面布置改变超过图上面积1/3时,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和补充,应重新编制。
9. 2. 4竣工总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绘出地面的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地面排水沟渠、树木及绿化地等。
2矩形建(构)筑物的外墙角,应注明两个以上点的坐标。
3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处半径。
4主要建筑物,应注明室内地坪高程。
5道路的起终点、交叉点,应注明中心点的坐标和高程;弯道处,应注明交角、半径及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宽度及铺装材料。
6铁路中心线的起终点、曲线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的半径、切线长、曲线长、外矢矩、偏角等曲线元素;铁路的起终点、变坡点及曲线的内轨轨面应注明高程。
7当不绘制分类专业图时,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动力管道、工艺管道、电力及通信线路等在总图上的绘制,还应符合9. 2.5条9. 2.7条的规定。
9. 2. 5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给水管道,应绘出地面给水建筑物及各种水处理设施和地上、地下各种管径的给水管线及其附属设备。
对于管道的起终点、交叉点、分支点,应注明坐标;变坡处应注明高程;变径处应注明管径及材料;不同型号的检査井应绘制详图。当图上按比例绘制管道结点有困难时,可用放大详图表示。
2排水管道,应绘出污水处理构筑物、水泵站、检査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排出水口、化粪池以及明渠、暗渠等。检査井,应注明中心坐标、出入口管底高程、井底高程、井台高程;管道,应注明管径、材质、坡度;对不同类型的检査井,应绘出详图。
3给水排水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 2. 6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绘出管道及有关的建(构)筑物。管道的交叉点、起终点,应注明坐标、高程、管径和材质。
2对于沟道敷设的管道,应在适当地方绘制沟道断面图,并标注沟道的尺寸及各种管道的位置。
3动力、工艺管道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 2. 7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力线路,应绘出总变电所、配电站、车间降压变电所、室内外变电装置、柱上变压器、铁塔、电杆、地下电缆检査井等;并应注明线径、送电导线数、电压及送变电设备的型号、容量。
2通信线路,应绘出中继站、交接箱、分线盒(箱)、电杆、地下通信电缆入孔等。
3各种线路的起终点、分支点、交叉点的电杆应注明坐标;线路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净空高。
4地下电缆,应注明埋设深度或电箱沟的沟底高程。
5电力及通信线路专业图上,还应绘出地面有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等。
9. 2. 8当竣于总图中图面负载较大但管线不甚密集时,除绘制总图外,可将各种专业管线合并绘制成综合管线图。综合管线图的绘制,也应满足本章第9. 2. 5〜9. 2. 7条的要求。
9. 3 图的实测
9. 3. 1竣工总图的实测,宜釆用全站仪测图及数字编辑成图的方法。成图软件和绘图仪的选用,应分别满足本规范第5. 1. 9条和5. 1. 10条的要求。
9. 3. 2竣工总图中建(构)筑物细部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应满足本规范表5. 1. 5-3的规定。
9. 3. 3竣工总图的实测,应在已有的施工控制点上进行。当控制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复。
9. 3. 4对已收集的资料应进行实地对照检核。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否则应重新测量。
9. 3. 5竣工总图实测的其他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5. 8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