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5工业与所建筑变形监测
10. 5. 1本条给出了工业与民用建筑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对建筑场地、建筑基坑、建筑主体进行变形监测的主要内容。
10. 5. 2拟建建筑场地的沉降观测,主要是为了确定建筑场地的稳定性。通常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确定地面沉陷、地面裂缝或场地滑坡等的稳定性。
10. 5. 3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是建筑物基础施工的重要保证。基坑的变形监测,具体反映了基坑支护结构的变化情况,并为其安全使用提供准确的预报。
根据经验,通常将基坑开挖深度的4‰,作为基坑顶部侧向位移的施工监测预警值。监测精度通常釆用二、三等。
10. 5. 4由于地面大量卸载,原来的土体平衡被打破,基坑的回弹量较大,故会发生基坑底面的“爆底”或“鼓底”现象。所以,基坑的回弹对重要建(构)筑物的影响不容忽视。
对基坑回弹观测,目前认识较统一,即测定大型深埋基础在地基土卸载后相对于开挖前基
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的回弹量。本条给出了回弹观测的具体规定。
10. 5. 5地基土分层观测,就是测定高层或大型建筑物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率以及有效压缩层的厚度。
观测标志的埋设深度,*深应超过地基土的理论压缩层厚度(根据工程地质资料确定),否则将失去土的分层沉降观测的意义。
10. 5. 6地下水位的变化,也是影响建筑物沉降变化的重要因素。故,对地下水位变化比较频繁的地区或受季节、周边环境(江、河等)水位变化影响较大的地区,要进行地下水位监测。本条为新増内容。
当地下水位的变化,成为影响建筑物沉降的主要因素时(如基坑降水或潮汐),要及时根据地下水位的变化调整沉降观测周期。
10. 5. 8关于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周期和终止观测的沉降稳定指标:
1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时间长短,以全面反映整个沉降过程为宜。
2对于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广大作业人员和建设单位,都希望规范能给出一个恰当的终止观测的稳定指标值。
经规范组调研,不同地域的指标有所差异,基本上在0. 01-0. 04mm/日之间。为稳妥,规范修订釆用相对较严的0. 02mm/日,作为统一的终止观测稳定指标值。
3修订增加建筑物封顶后每3个月观测一次并持续观测一年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多数建筑物在封顶后一年大多都可进行竣工验收且建筑物的沉降趋于稳定(日沉降速率小于0. 02mm/ 日)。
10. 5. 9建(构)筑物的主体倾斜观测,是指测定其顶部和相应底部观测点的相对偏移值。
本条给出了釆用水平位移观测方法测定建(构)筑物主体倾斜的具体规定。当建(构)筑物整体刚度较好时,也可釆用基础差异沉降推算主体倾斜的方法,参见本规范10. 4. 11条的相关规定。
10. 5. 11日照变形量与日照强度和建筑的类型、结构及材料相关,周期性变化较为显著,对建筑结构的抗弯、抗扭、抗拉性能均有一定影响。因此,应对特殊需要的建(构)筑物进行日照变形观测。本条给出了日照变形观测的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