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808—2006高聚物多孔弹性材料撕裂强度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厚度不小于24 mm的高聚物多孔弹性材料撕裂强度的测定方法。本标准测定的值代表在本试验方法条件下该材料的抗撕裂性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342—1996泡沫塑料与橡胶 线性尺寸的测定(idt ISO1923: 1981)
GB/T 17200—1997 橡胶塑料拉力、压力、弯曲试验机 技术要求(idt ISO 5893: 1993)
3仪器
所用仪器应满足下列要求:拉力试验机应能通过表盘指针、记录笔所绘制的曲线或显示屏来显示试样撕裂后的*大力值。拉力试验机以带有小惯性测力系统为佳,应符合GB/T 17200-1997中的2级要求。
4试样
试样应为无表皮、孔洞以及模线的长方体。可用刀或模刀从片材上切取。如图1所示,每个试样的一边应有45 mm〜55 mm长的切口,如果材料泡孔结构的主要方向(泡孔的取向性)明显,则进行撕裂的试样切口面应和此方向一致,即切口的长度方向应与泡孔的主上升方向相垂直。若不明显,试样切口的长度方向应考虑泡孔的主上升方向,并在报告中加以注明。
单位为毫米
图1 撕裂试样
试样厚度的测量按照GB/T 6342-1996进行.
5试样数量
试样数量为3个。
如果试验结果离散太大(见8.2),或为补偿撕裂过程中的偏离(见7.5)时,需增加试样。
6状态调节
试样在其生产后的72 h内不应进行试验,但对于特殊材料,这段时间可不同。
试验前试样应在下列条件之一中至少放置16 h。
23P±2P,相对湿度50%±5% 或
27C±2P,相对湿度 65%±5%
此阶段属于材料生产后的后阶段期。
注:建议仲裁检验应在材料生产的7 d后进行。
7试验步骤
7.1按图1所示的位置和方向测量试样的厚度。
7.2小心将试片展开,置于试验机的夹具上,调到合适位置,如图2所示的方向给试片施加力。
图2试样夹持示意图
7. 3 夹具移动速度为 50 mm/min〜500 mm/min。
注:仲裁时夹具移动速度应使用50 mm/min±5 mm/min。
7.4在撕裂过程中,如有需要保持试样的切口处于中心位置,可用锋利的刀具进行辅助切割,例如用单面剃须刀。
使用剃须刀时应当心。
7.5当试样撕至25 mm±5 mm时,记录显示屏或刻度盘上的*大力值,如果试样在撕开30 mm前破坏,则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8结果表示
8.1用公式(1)计算撕裂强度R,以N/m表示。
R=F/d
式中:
F——试验仪器上所记录的*大撕裂力值,单位为牛顿(N);
d——试样初始的平均厚度,单位为米(m)。
8.2取三个试样撕裂强度的中值出具报告。
如果一个或多个值超过中值的20%时,则需另外取两个试样进行测试,*终取五个试样的中值出具报告。
9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本标准编号,
b) 材料说明以及试样使用的切割方法;
c) 状态调节条件,
d) 拉力机夹具移动速度;
e) 试样的切割位置,有必要时指出泡孔结构的主上升方向;
f) 撕裂过程中的任何偏离(造成额外取样试验的所有因素);
g) 撕裂强度的中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