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5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 10. 5. 1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需要按表10. 5. 1选择。 表10.5.1工业与民用建筑变形监测项目
| 项 目 | 主要监测内容 | 备 注 | ||
| 场地 | 垂直位移 | 建筑施工前 | ||
| 基坑 | 支护边坡 | 不降水 | 垂直位移 | 回填前 |
| 水平位移 | ||||
| 降水 | 垂直位移 | 降水期 | ||
| 水平位移 | ||||
| 地下水位 | ||||
| 地基 | 基坑回弾 | 基坑开挖期 | ||
| 分层地基土沉降 | 主体施工期、竣工初期 | |||
| 地下水位 | 降水期 | |||
| 建筑物 | 基础变形 | 基础沉降 | 主体施工期、竣工初期 | |
| 基础倾斜 | ||||
| 主体变形 | 水平位移 | 竣工初期 | ||
| 主体倾斜 | ||||
| 建筑裂缝 | 发现裂缝初期 | |||
| 日照变形 | 竣工后 | |||
10. 5. 3基坑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变形监测的精度,不宜低于三等。
2变形观测点的点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基坑深度、支护结构和支护设计要求合理布设。普通建筑基坑,变形观测点点位宜布设在基坑的顶部周边,点位间距以10〜20m为宜;较高安全监测要求的基坑,变形观测点点位宜布设在基坑侧壁的顶部和中部;变形比较敏感的部位,应加测关键断面或埋设应力和位移传感器。
3水平位移监测可釆用极坐标法、交会法等;垂直位移监测可釆用水准测量方法、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等。
4基坑变形监测周期,应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开挖速度或降水速度较快引起变形速率较大时,应増加观测次数;当变形量接近预警值或有事故征兆时,应持续观测。
5基坑开始开挖至回填结束前或在基坑降水期间,还应对基坑边缘外围1〜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或受影响的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地面等进行变形监测。
10. 5. 4对于开挖面积较大、深度较深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基坑,应根据需要或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回弹观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回弹变形观测点,宜布设在基坑的中心和基坑中心的纵横轴线上能反映回弹特征的位置;轴线上距离基坑边缘外的2倍坑深处,也应设置回弹变形观测点。
2观测标志,应埋入基底面下10〜20cm。其钻孔必须垂直,并应设置保护管。
3基坑回弹变形观测精度等级,宜采用三等。
4回弹变形观测点的高程,宜釆用水准测量方法,并在基坑开挖前、开挖后及浇灌基础前,各测定1次。对传递高程的辅助设备,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等项修正。
10. 5. 5重要的高层建筑或大型工业建(构)筑物,应根据工程需要或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土的分层垂直位移观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土分层垂直位移观测点位,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地基中心附近。
2观测标志埋设的深度,*浅层应埋设在基础底面下50cm;*深层应超过理论上的压缩层厚度。
3观测标志,应由内管和保护管组成,内管顶部应设置十球状的立尺标志。
4地基土的分层垂直位移观测宜釆用三等精度,且应在基础浇灌前开始;观测的周期,宜符合本规范第10. 5. 8条第3款的规定。
10. 5. 6地下水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孔(井)的布设,应顾及施工区至河流(湖、海)的距离、施工区地下水位、周边水域水位等因素。
2监测孔(井)的建立,可釆用钻孔加井管进行,也可直接利用区域内的水井。
3水位量测,宜与沉降观测同步,但不得少于沉降观测的次数。
10. 5. 7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位移变形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 建筑物的主要墻角和柱基上以及建筑沉降缝的顶部和底部。
2) 当有建筑裂缝时,还应布设在裂缝的两边。
3) 大型构筑物的顶部、中部和下部。
2观测标志宜釆用反射棱镜、反射片、照准觇牌或变径垂直照准杆。
3水平位移观测周期,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综合确定。
10. 5. 8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下列部位:
1) 建(构)筑物的主要墙角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沉降缝、伸缩缝、新旧建(构)筑物或高低建(构)筑物接壤处的两侧。
3) 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建(构)筑物不同结构分界处的两侧。
4) 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且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5) 基础底板的四角和中部。
6) 当建(构)筑物出现裂缝时,布设在裂缝两侧。
2沉降观测标志应稳固埋设,高度以高于室内地坪(±0面)0. 2〜0.5m如为宜。对于建筑立面后期有贴面装饰的建(构)筑物,宜预埋螺栓式活动标志。
3高层建筑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周期,应每增加1〜2层观测1次;建筑物封顶后,应每3个月观测一次,观测一年。如果*两个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 02mm/日,
可以认为整体趋于稳定,如果各点的沉降速率均小于0. 02mm/日,即可终止观测。否则,
应继续每3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
工业厂房或多层民用建筑的沉降观测总次数,不应少于5次。竣工后的观测周期,可根据建(构)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10. 5. 9建(构)筑物的主体倾斜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倾斜观测点,宜布设在建(构)筑物竖轴线或其平行线的顶部和底部,分层倾斜观测点宜分层布设高低点。
2观测标志,可釆用固定标志、反射片或建(构)筑物的特征点。
3观测精度,宜釆用三等水平位移观测精度。
4观测方法,可釆用经纬仪投点法、前方交会法、正锤线法、激光准直法、差异沉降法、倾斜仪测记法等。
10. 5. 10当建(构)筑物出现裂缝且裂缝不断发展时,应进行建筑裂缝观测。裂缝观测,应满足本规范10. 4. 12条的要求。
10. 5. 11当建(构)筑物因日照引起的变形较大或工程需要时,应进行日照变形观测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观测点,宜设置在监测体受热面不同的高度处。
2日照变形的观测时间,宜选在夏季的高温天进行。 一般观测项目,可在白天时间段观测,从日出前开始定时观测,至日落后停止。
3在每次观测的同时,应测出监测体向阳面与背阳面的温度,并测定即时的风速、风向和日照强度。
4观测方法,应根据日照变形的特点、精度要求、变形速率以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性等指标确定,可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激光准直法、正倒垂线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