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下管线测量
7. 1 一般规定
7. 1. 1本条确定地下管线测量的适用范围。其中调査的含义,是指在收集已有管线资料的基础上,釆用对明显管线点实地调査、隐蔽管线点探査、疑难管线点位开挖等方法,査明地下管线的相对关系及相关属性,并将管线特征点标示在地面上的过程。测绘的含义,是指对已査明标示出的地下管线点及附属设施进行测量,并编绘综合、专业地下管线图的过程。地下管线测量,是调査和测绘全过程的统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在地下管线测量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集基础资料、应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测量为规范修订新増加的内容。
7. 1. 2地下管线分为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级两类,不包括地下人防巷道。地下管道有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工业管道,其中排水管道还可分为雨水、污水及雨污合流管道;工业管道主要包括油管、化工管、通风管、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氯气和二氧化碳等管道;地下电缆有电力和电信,其中电信包括电话、广播、有线电视和各种光缆等。
7. 1. 3地下管线测量成果作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重要资料,是与其他已有基础资料结合应用的,因此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与原有主要基础资料保持一致,其控制测量作业方法与本规范3、4章相同。
7. 1. 4地下管线测量的成图比例尺,主要是基于地下管线测量是在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基础上附加更多的内容和信息,所以管线图的比例尺是按该地区地形图*大比例尺确定。对于道路与建筑物密集的建成区,直接选用1 / 500比例尺。对于长距离专用管线,在满足变更、维护与安全运营需要的基础上兼顾整体性,适当放小比例尺至1/2000〜1/5000。
7. 1. 5地下管线图的测绘精度,与城镇建筑区、工矿区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0. 6mm的要求相一致(见本规范5.1.5条1款)。
7. 1. 6对原有地下管线资料的收集整理是很重要的环节。从地下管线测量工程实践来看,首先是现状调绘。即,将已有地下管线情况根据竣工资料、设计图纸或其他变更维修资料标示在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上,作为野外实际调査的参考和有关属性说明的依据,减少实地作业的盲目性。对部分埋设年代早或资料不全的管线,甚至可釆取请当时参与设计、施工或其他熟悉情况的人指导,将管线大致位置标注在图上。这些做法均会有效提高实际调査的效率。
7. 1. 7本条对下井调査与管线开挖提出安全性要求,实际作业人员必须时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7.2地下管线调査
7. 2. 1地下管线调査的方法主要包括,实地踏勘、仪器探査和疑难点位开挖等方法。对明显管线点如各种窨井、阀门井、消防栓等一系列的附属设施,可以进行实地开井核査和量测;对隐蔽管线点如埋设在地下的各种管道、电缆等,釆用探测仪器进行搜索定位和定深;对用探测仪器无法査清的隐蔽管线段,可以釆用开挖的方法査明。
7. 2. 2由于目前普遍使用的管线探测仪器多是以电磁场原理为基础设计的,埋深越大探测误差越大。实际作业时,不同地段信号干扰因素及施测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也影响探査的精度,所以对其精度过细的划分意义不大。探査的精度公式是以仪器的基本精度指标为依据,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确定的。
7. 2. 3关于管线点设置的要求。通常对所有的明显管线特征部位,都要求设点;对隐蔽管线点,要以明显标识为原则;在标明所有特征点基础上,对直线段适当加测管线点,对曲线段加密增设管线点,以能用管线点拟合出来的走向与实际管线线路相符合为原则。
7. 2. 4地下管线调査需査明的内容和取舍标准,是以满足多数用户对地下管线图的使用要求为基础,以既能把握主体管线的来龙去脉,又能剔除次要管线对管线总体走向与连接关系的干扰为原则确定的。并要求做到经济、合理、实用。具体作业时,对管线的*终取舍,应结合管线测量项目的性质并根据不同工程规模、特点、管线疏密程度等,以满足委托方要求为准。
7. 2. 5管线测量的目的是为管线的使用、规划和建设服务的,其相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段是管线维护、扩展、变更的主要部位,故要求査明。
7. 2. 6隐蔽管线探査的技术要求:
1由于探査仪器的类型与探査方法较多,操作程序也不尽相同。为保证探査的有效精度,故要求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所使用仪器的操作规定。
2由于地区差异、探测人员的操作习惯与作业经验,都会引起系统性探査误差。故要求在作业区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探査结果的比对,以确定探査的有效方法和仪器的修正参数。
3由于探査技术发展与探査设备性能的局限性,如在管线埋设过深、密集且纵横交错、信号受千扰较大等部位会出现很难核实管线点的现象,对此要求釆用开挖的方法进行验证。
4为保证探査成果精度与质量,釆用重复探査和开挖验证的方法对隐蔽管线点的探査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对于开挖验证方法的釆用,尚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无损伤探査技术已经成熟,通过重复探査并进行精度统计基本能反映管线探査的精度,若再于明显管线点附近进行探査验证后就无需进行开挖验证。另一种意见认为,探査仪器精度和稳定性在不断提高,对管线走向明显不存在疑难的部位,可以不进行开挖验证;但对存在疑难点的部位必须进行开挖验证。
7.3地下线施测
7. 3. 2对于明显管线点,要求按主要建(构)筑物细部坐标点的测量精度施测(见本规范表5. 1. 5-3),对于隐蔽管线探査点,釆用该精度也不会造成探査精度的损失。
7. 3. 4本条规定了管线施测的基本方法,其中GPS-RTK法是管线点测量的新方法。管线点调査编号与测量点号的相一致或对应,是防止管线探査成果出现粗差的有效措施。
7. 4地下管线图绘制
7. 4. 1对于一般地下管线测量项目,要求绘制综合管线图。即,将各种专业管线与沿管线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等表示在同一张图上。对于密集的管线线路或工程需要时,要求分专业绘制管线图。即,将不同的专业管线和沿管线两侧的建(构)筑物等分别绘制在不同的专业管线图上。
7. 4. 2 一般工程项目的分幅与编号,通常要求与原有地形图一致,即采用本规范5. 1. 6条的规定;单一的管线测量项目,通常是以表示管线的连续性为主,也可采用现行设计图幅。
7. 4. 3本条要求对地下管线图的图式和要素分类代码,首先釆用现行国家标准,对不足部分,可采用相关专业的行业规定或惯用符号补充表示,并在项目技术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7. 4. 5综合管线图要求分层分色表示,主要是基于成图的需要和用户使用方便。
7. 4. 6纸质管线图绘制技术要求的提出,是考虑到纸质管线图尚在应用,其应用现状与纸质地形图相似。
7. 5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7. 5. 1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工程测量在信息管理领域的延伸。近年来,此类项目在国内已逐步展开。本次修订将其纳入,并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在今后的工程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
本章所指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基于数字地下管线图和相应的管线属性数据成果,建立的一种区域性或专业性的独立系统。对已具有信息管理系统的行业或区域,可将本系统作为完整的子系统纳入或链接到其信息库。
7. 5. 2、7. 5. 3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只能是一个基础的或基本的框架,其应用领域将随着用户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需求的不断増加,系统的服务功能还需要进一步的扩展,如,管理方案和事故处理方案的制定,标准管网设备库和管线辅助设施的管理等。
7. 5. 4为了使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能够与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相兼容,故应该使用统一的标准编码与标识。对不足部分,应根据其编码规则结合行业的特点进行扩展和补充。
7. 5. 5只有对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进行不断的维护和更新,才能保持其现势性,也才能为用户提供更精良的信息服务。
7. 5. 6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是系统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或升级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