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隔声评价
主要内容引自GB/T 50121—2005《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叙述了将空气声隔声和撞击声隔声测量数据转换成单值评价量的方法,并根据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的空气声隔声和撞击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对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进行了分级。
适用于建筑物和建筑构件的空气声隔声和撞击声隔声的单值评价和性能分级。
空气声隔声
(1)空气声隔声的单值评价量与频谱修正量
①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的名称和符号与测量量有关。建筑构件与建筑物的空气声隔声测量量与单值评价量的对应关系应分别符合表25-3-3和表25-3-4的规定。
表 25-3-3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及相对应的测量量
由1/3倍频程测量导出 | 测量量来源 | ||
单值评价量的名称与符号 | 相应测量量的名称与符号 | ||
计权隔声量,Rw | 隔声量,R |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公式(2.2.2-2)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3部分公式(4) |
|
在θ入射角下的计权隔声量, Rθ,w |
在θ入射角下的隔声量,Rθ |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公式(4.3.2) | |
小构件的计权规范化声压级差,Dn,e,w |
小构件的规范化声压级差, D0,e |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0部分公式(1) |
表 25-3-4建筑物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置及相对应的测量量
由1/3倍频程测量导出 | 测量量来源 | |
单值评价量的名称与符号 | 相应测量量的名称与符号 | |
计权表观隔声量, | 表观隔声量, |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公式(2.2.3-1)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4部分公式(5) |
计权表观隔声量, |
表观隔声量, |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5部分公式(3) |
计权表观隔声量, | 表观隔声量, |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5部分公式(4) |
计权交通噪声隔声量,Rtr,w | 交通噪声隔声量,Rtr |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公式(4.2.2) |
计权规范化声压级差,Rn,w | 规范化声压级差,Rn |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4部分公式(3)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RnT,w | 标准化声压级差,RnT |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公式(3.2.3)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4部分公式(4) |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 R1s,2m,nT,w或Rtr,2m,nT,w |
标准化声压级差, R1s,2m,nT或Rtr,2m,nT |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5部分公式(7) |
计权交通噪声标准化声压级差,RnT,tr,w | 交通噪声标准化声压级差,RnT,tr |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公式(4.2.4) |
③用于计算频谱修正量的1/3倍频程或倍频程声压级频谱必须符合表25-3-6及相应的声压级频谱曲线图25-3-5和图25-3-6的规定。 (2)确定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的数值计算法
①当测量量为X,且X用1/3倍频程测量时,其相应单值评价量Xw必须为满足下式的*
大值,精确到1dB:
(25-3-16)
式中i ——频带的序号,i= 1〜16,代表100〜3150Hz范围内的16个1/3倍频程;
P——不利偏差,按下式计算。
(25-3-17)
式中Xw——所要计算的单值评价量;
Ki——表25-3-5中第i个频带的基准值;
Xi——第i个频带的测量量,精确到0.1dB。
X和Xw应是表25-3-3和表25-3-4中列出的各种测量量和相应的单值评价量。
②当测量量为X,且X用倍频程测量时,其相应单值评价量Xw必须为满足下式的*大值,精确到1dB:
(25-3-18)
式中i——频带的序号,i=1〜5,代表125〜2000Hz范围内的5个倍频程;
Pi——不利偏差,按式(25-3-17)计算。
(3)确定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的曲线比较法
①当测量量用1/3倍频程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将一组精确到0.1dB的1/3倍频程空气声隔声测量量在坐标纸上绘制成一条测量量的频谱曲线。
b. 将具有相同坐标比例的并绘有1/3倍频程空气声隔声基准曲线(图25-3-3)的透明纸覆盖在绘有上述曲线的坐标纸上,使横坐标相互重叠,并使纵坐标中基准曲线0dB与频谱曲线的一个整数坐标对齐。
c. 将基准曲线向测量量的频谱曲线移动,每步1dB,直至不利偏差之和尽量得大,但不超过 32.0dB为止。
d. 此时基准曲线上0dB线所对应的绘有测量量频谱曲线的坐标纸上纵坐标的整分贝数,就是该组测量量所对应的单值评价量。
②当测量量用倍频程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将一组精确到0.1dB的倍频程空气声隔声测量量在坐标纸上绘制成一条测量量的频谱曲线。
b. 将按相同坐标比例的并绘有倍频程空气声隔声基准曲线(图25-3-4)的透明纸覆盖在绘有上述曲线的坐标纸上,使横坐标相互重叠,并使纵坐标中基准曲线0dB与频谱曲线的一个整数坐标对齐。
c. 将基准曲线向测量量的频谱曲线移动,每步1dB,直至不利偏差之和尽量得大,但不超过10.0dB 为止。
d. 此时基准曲线上0dB线所对应的绘有测量量频谱曲线的坐标纸上纵坐标的整分贝数,就是该组测量量所对应的单值评价量。
(4)频谱修正量计算方法
①频谱修正量C必须按下式计算:
(25-3-19)
式中j——频谱序号,j=1或2, 1为计算C的频谱1,2为计算Ctr的频谱2;
Xw——按照本小节(2)或本小节(3)规定的方法确定的单值评价量;
i——100〜3150Hz的1/3倍频程或125〜2000Hz的倍频程序号;
Lij——表25-3-6中所给出的第j号频谱的第i个频带的声压级;
Xi——第i个频带的测量量,包括表25-3-3 和表25-3-4中所列的各种测量量,精确到0.1dB。
②频谱修正量在计算时应精确到0.1dB,得出的结果应修约为整数。根据所用的频谱,其频谱修正量:
——C用于频谱1 (A计权粉红噪声);
——Ctr用于频谱2 (A计权交通噪声)。
③当测量量是在扩展的频率范围[包括了50Hz、63Hz、80Hz 和(或)4000Hz、5000Hz 的1/3倍频程,或63Hz和(或)4000Hz的倍频程]测量时,应按照附录B 空气声隔声扩展频率范围的频谱修正量规定的方法计算扩展频率范围内的频谱修正量。
(5)结果表述
① 根据本标准确定的结果应包括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和频谱修正量。
② 凡根据本标准确定的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其名称必须在相应测量量的名称前冠以“计权”二字,其符号必须在相应测量量的符号后增加下角标w。
③ 在对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特性进行表述时,应同时给出单值评价量和两个频谱修正量,具体形式是在单值评价量后的括号中示明两个频谱修正量,用分号隔开[如Rw(C;Ctr)= 41(0;-5)dB]。
④ 确定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应使用1/3倍频程测量量。
⑤ 在对建筑物空气声隔声特性进行表述时,应以单值评价量和一个频谱修正量之和的形式给出。
⑥ 频谱修正量的选择宜按本标准附录A 空气声隔声频谱修正量的使用中的表A1进行。
在结果表述中应说明单值评价量是根据1/3倍频程还是倍频程测量量计算得出的。